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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素丹国家
印度封建社会的发展1206年,廓尔王朝的总督、奴隶出身的突厥人
库尔布·乌丁·伊巴克自立为素丹,统治以德里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史称奴
隶王朝(1206~1290年)。此后三百多年,更换了五个王朝,国王均称为素
丹,历史上称之为德里素丹国家(1206~1526年)。它的上层统治者都出身
于突厥、阿富汗等地。这些外来的伊斯兰教封建主位居国家的高官显职,当
地的印度教封建主受到排挤,只能充当乡村小吏和税吏。德里素丹从中亚、
阿富汗、伊朗招募雇佣兵,作为统治的工具。
德里素丹统治时期,北印度的封建制度有很大的变化。素丹视全国的土
地为自己的财产,除留下归自己直接支配的土地外,大部分土地作为军事采
邑分封给突厥和阿富汗贵族以及改信伊斯兰教的印度贵族。这种军事采邑叫
作“伊克塔”,起初领有者只能终身享用封地上的租税,领有者死后封地归
还素丹,14世纪后期伊克塔变成贵族的世袭领地。此外还有伊斯兰教阿訇的
世袭领地(“伊纳姆”)和清真寺的土地(“瓦克夫”)。国内这些土地的
比重不大,但领有者的支配权不受任何限制。封建国家向公社农民征收实物
租税,旱地约为收获量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有灌溉设备的水田达三分之
二。在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地区,开始征收货币租税。国家往往采取包税制,
由承包人向农民征收。农民除交纳租税外,还必须无偿地服各种劳役,或者
用手工业品交纳代役租。
德里素丹时期,工商业和城市都受封建主的统治。手工业者有小作坊自
产自销,向国家纳税。一般商品收税为物价的2.5%,再加其他税收共约为
物价的1/4,因此许多手工业者被迫丧失dú lì,或投靠封建主无偿交纳部分
产品,或到封建主作坊中去做工。国家有官办工业,规模很大,使用奴隶劳
动,产品供应宫廷。一家织布场有奴隶4000人。手工业产品如毛毯、金银器
和丝棉织品都驰名国内外。中小商人要受封建主经营的商场、店铺、栈房高
额租费的盘剥。大商人资金充裕,势力很大,或者包税,或者放高利贷,或
者购买土地压榨农民。城市是工商业的中心,有的还是行政中心。首都德里,
在素丹及其臣仆士兵驻扎后,招来许多工商业者,由是rì益繁荣。其他城市
大都位于寺院、港口、十字路口,由工商业者聚居而成。各城市由素丹委派
市长和管理人员,征收赋税。北印度各大城市之间贸易殷盛,孟加拉湾和阿
拉伯海沿岸重要港口同中国、中亚、西亚之间都有经常的国际贸易。
人民起义与德里素丹国家的衰亡德里素丹国家的突厥和阿富汗贵
族,不仅对印度劳动人民实行残酷的封建剥削,又加之以民族压迫,强迫印
度人改宗伊斯兰教,向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成年男子征收人头税。奴隶王朝初
期,印度人民同外族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即已逐渐激化。13世纪前期,蒙古人
三次侵入印度西北部,逼近德里。德里素丹为抵御蒙古人而消耗了国力。纳
赛尔·乌丁·马穆德素丹统治时期,印度各小公国纷纷dú lì。1266年,靠近
德里的河间地方(即恒河与朱木拿河之间的地方)农民揭竿而起,发动了反
封建的武装斗争。起义者逼近德里,素丹巴尔班的阿富汗雇佣军实行残酷的
镇压。起义者浴血奋战,遭到重大牺牲,终至失败。
1290年,突厥贵族为主体的基尔吉王朝取代了奴隶王朝,对人民的压榨
较前朝尤甚。素丹阿拉乌丁以为印度无臣服之心,乃推行一套使印度人民困
于衣食、家无积蓄的残暴统治政策,妄图以此防止百姓造反。印度教徒的人
头税由收获物的六分之一增至二分之一,房屋、牛羊都得纳税。又规定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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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征收实物租税。凡不忠于素丹或抗命的印度人,没收其全部财产。基尔
吉王朝的暴政使印度人民怒目切齿。1301年,德里人民起义,领导人是霍
遮·毛拉,立贫民阿拉维为素丹,杀死地方官,打开监狱,释放囚犯,散发
武器,分配金钱财物。德里素丹派兵镇压,霍遮·毛拉战死,阿拉维被杀。
1321年继立的图格拉克王朝(1321~1414年)更滥征赋税,农民纷纷破产,
有的逃入森林进行武装反抗。1326年至1327年,河间地区农民掀起了新的
大起义。素丹雇佣军残暴地镇压了起义。
在德里素丹国家的城市里,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不满富商的剥削和封建国
家的赋税压迫,往往以教派运动的形式进行反封建斗争。在城市下层人民的
伊斯兰教徒中流行着反对正统逊尼派的什叶派。13世纪至15世纪,德里的
城市居民多次进行反封建的武装斗争,什叶派信徒都积极参加。赛依德王朝
(1414~1451年)时期到处是割据、战争,王朝的权力仅及德里和旁遮普一
带。1419年,旁遮普农民起义,领导人是赛林,规模很大,起义军与封建主
的军队奋勇苦战,赛林牺牲,起义失败。印度教中也出现了各种教派,其中
影响最大的是贝拿勒斯的工匠喀比尔领导的虔诚派(巴克提派)。喀比尔反
对印度教的种姓特权和繁杂仪节,他说:“念珠是木头,神是石头”,“吠
陀是空话”,主张不论什么宗教,只有一个神,各个种姓的人只要虔诚信神,
便是平等的。喀比尔被逐出贝拿勒斯,在北印度各地传教,死于1518年。城
市下层人民中的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都有不少人成为虔诚派的信徒。
德里素丹的统治不断受到人民大众的打击,各地小君主乘机恢复dú lì。
14世纪末起,帖木儿的大举入侵,对德里素丹国家是致命的打击。继起的罗
第王朝(1451~1526年)管辖范围更小,形同德里的地方诸侯,无力统治全
国。北印度分裂为孟加拉、马尔瓦、古扎拉特、克什米尔、拉其普坦那等独
立部分,彼此混战。1517年罗第王朝内乱,帖木儿的后裔巴布尔乘机于1525
年侵入印度。
莫卧儿帝国
土地制度和经济的发展巴布尔(1482~1530年)率领装备着火枪大
炮的少数军队,1526年4月在德里北方的帕尼帕特打败罗第朝素丹易卜拉欣
的军队,攻占德里。次年3月,又在康努亚击溃印度诸侯的联军,此后数年
更相继征服了北印度大部分地区。巴布尔征服印度后建立的国家被称为莫卧
儿帝国,它在名义上一直存在到1857年。
印度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土地制度,虽仍保留了较多的村社制度的残余,
但同以前相比已有所变化。莫卧儿人征服的印度国土统称为“哈利萨”,意
为国家直属地或国库地。哈利萨分为三部分,即直属国王的封建领地、扎吉
达尔的非世袭领地和柴明达尔的世袭领地。
直属国王的封建领地约占全国耕地的八分之一,集中在德里和阿格拉地
区。其收入主要用以维持皇室、宫廷及宫廷的卫队。帝国的大部分土地按战
功分封给贵族作为军事采邑,叫做“扎吉尔”,其zhan有人称为“扎吉达尔”,
以军事服役为条件。16世纪至17世纪中叶,扎吉尔是莫卧儿土地zhan有的基
本形式。17世纪初,扎吉尔约占全国耕地的70%。在印度,不受帝国直接统
治,但却臣属帝国的土著部落酋长和印度教王公,以及帝国直接统治地区中
的包税地主,称为“柴明达尔”,意为“土地持有者”。他们不仅向所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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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农民征收实物地租,而且强制农民在其庄园中服劳役。柴明达尔在其所
辖地区内拥有司法权,而且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此外,伊斯兰教和印度教
寺院也zhan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军事采邑制和封建土地的世袭zhan有制,随着莫
卧儿帝国的盛衰而有所变化。由于帝国的逐渐衰落,军事采邑也变成世袭领
地。17世纪以后,世袭领地zhan有制转化为主要形式。
广大被剥削的农民仍然生活在古老的农村公社里。农民只zhan有一定数量
的公社土地,森林、草地、池塘等归全体公社成员共有。农民必须通过公社
向国家、采邑主或其他王公缴纳相当于收成的一半或三分之一的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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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素丹国家
印度封建社会的发展1206年,廓尔王朝的总督、奴隶出身的突厥人
库尔布·乌丁·伊巴克自立为素丹,统治以德里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史称奴
隶王朝(1206~1290年)。此后三百多年,更换了五个王朝,国王均称为素
丹,历史上称之为德里素丹国家(1206~1526年)。它的上层统治者都出身
于突厥、阿富汗等地。这些外来的伊斯兰教封建主位居国家的高官显职,当
地的印度教封建主受到排挤,只能充当乡村小吏和税吏。德里素丹从中亚、
阿富汗、伊朗招募雇佣兵,作为统治的工具。
德里素丹统治时期,北印度的封建制度有很大的变化。素丹视全国的土
地为自己的财产,除留下归自己直接支配的土地外,大部分土地作为军事采
邑分封给突厥和阿富汗贵族以及改信伊斯兰教的印度贵族。这种军事采邑叫
作“伊克塔”,起初领有者只能终身享用封地上的租税,领有者死后封地归
还素丹,14世纪后期伊克塔变成贵族的世袭领地。此外还有伊斯兰教阿訇的
世袭领地(“伊纳姆”)和清真寺的土地(“瓦克夫”)。国内这些土地的
比重不大,但领有者的支配权不受任何限制。封建国家向公社农民征收实物
租税,旱地约为收获量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有灌溉设备的水田达三分之
二。在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地区,开始征收货币租税。国家往往采取包税制,
由承包人向农民征收。农民除交纳租税外,还必须无偿地服各种劳役,或者
用手工业品交纳代役租。
德里素丹时期,工商业和城市都受封建主的统治。手工业者有小作坊自
产自销,向国家纳税。一般商品收税为物价的2.5%,再加其他税收共约为
物价的1/4,因此许多手工业者被迫丧失dú lì,或投靠封建主无偿交纳部分
产品,或到封建主作坊中去做工。国家有官办工业,规模很大,使用奴隶劳
动,产品供应宫廷。一家织布场有奴隶4000人。手工业产品如毛毯、金银器
和丝棉织品都驰名国内外。中小商人要受封建主经营的商场、店铺、栈房高
额租费的盘剥。大商人资金充裕,势力很大,或者包税,或者放高利贷,或
者购买土地压榨农民。城市是工商业的中心,有的还是行政中心。首都德里,
在素丹及其臣仆士兵驻扎后,招来许多工商业者,由是rì益繁荣。其他城市
大都位于寺院、港口、十字路口,由工商业者聚居而成。各城市由素丹委派
市长和管理人员,征收赋税。北印度各大城市之间贸易殷盛,孟加拉湾和阿
拉伯海沿岸重要港口同中国、中亚、西亚之间都有经常的国际贸易。
人民起义与德里素丹国家的衰亡德里素丹国家的突厥和阿富汗贵
族,不仅对印度劳动人民实行残酷的封建剥削,又加之以民族压迫,强迫印
度人改宗伊斯兰教,向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成年男子征收人头税。奴隶王朝初
期,印度人民同外族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即已逐渐激化。13世纪前期,蒙古人
三次侵入印度西北部,逼近德里。德里素丹为抵御蒙古人而消耗了国力。纳
赛尔·乌丁·马穆德素丹统治时期,印度各小公国纷纷dú lì。1266年,靠近
德里的河间地方(即恒河与朱木拿河之间的地方)农民揭竿而起,发动了反
封建的武装斗争。起义者逼近德里,素丹巴尔班的阿富汗雇佣军实行残酷的
镇压。起义者浴血奋战,遭到重大牺牲,终至失败。
1290年,突厥贵族为主体的基尔吉王朝取代了奴隶王朝,对人民的压榨
较前朝尤甚。素丹阿拉乌丁以为印度无臣服之心,乃推行一套使印度人民困
于衣食、家无积蓄的残暴统治政策,妄图以此防止百姓造反。印度教徒的人
头税由收获物的六分之一增至二分之一,房屋、牛羊都得纳税。又规定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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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征收实物租税。凡不忠于素丹或抗命的印度人,没收其全部财产。基尔
吉王朝的暴政使印度人民怒目切齿。1301年,德里人民起义,领导人是霍
遮·毛拉,立贫民阿拉维为素丹,杀死地方官,打开监狱,释放囚犯,散发
武器,分配金钱财物。德里素丹派兵镇压,霍遮·毛拉战死,阿拉维被杀。
1321年继立的图格拉克王朝(1321~1414年)更滥征赋税,农民纷纷破产,
有的逃入森林进行武装反抗。1326年至1327年,河间地区农民掀起了新的
大起义。素丹雇佣军残暴地镇压了起义。
在德里素丹国家的城市里,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不满富商的剥削和封建国
家的赋税压迫,往往以教派运动的形式进行反封建斗争。在城市下层人民的
伊斯兰教徒中流行着反对正统逊尼派的什叶派。13世纪至15世纪,德里的
城市居民多次进行反封建的武装斗争,什叶派信徒都积极参加。赛依德王朝
(1414~1451年)时期到处是割据、战争,王朝的权力仅及德里和旁遮普一
带。1419年,旁遮普农民起义,领导人是赛林,规模很大,起义军与封建主
的军队奋勇苦战,赛林牺牲,起义失败。印度教中也出现了各种教派,其中
影响最大的是贝拿勒斯的工匠喀比尔领导的虔诚派(巴克提派)。喀比尔反
对印度教的种姓特权和繁杂仪节,他说:“念珠是木头,神是石头”,“吠
陀是空话”,主张不论什么宗教,只有一个神,各个种姓的人只要虔诚信神,
便是平等的。喀比尔被逐出贝拿勒斯,在北印度各地传教,死于1518年。城
市下层人民中的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都有不少人成为虔诚派的信徒。
德里素丹的统治不断受到人民大众的打击,各地小君主乘机恢复dú lì。
14世纪末起,帖木儿的大举入侵,对德里素丹国家是致命的打击。继起的罗
第王朝(1451~1526年)管辖范围更小,形同德里的地方诸侯,无力统治全
国。北印度分裂为孟加拉、马尔瓦、古扎拉特、克什米尔、拉其普坦那等独
立部分,彼此混战。1517年罗第王朝内乱,帖木儿的后裔巴布尔乘机于1525
年侵入印度。
莫卧儿帝国
土地制度和经济的发展巴布尔(1482~1530年)率领装备着火枪大
炮的少数军队,1526年4月在德里北方的帕尼帕特打败罗第朝素丹易卜拉欣
的军队,攻占德里。次年3月,又在康努亚击溃印度诸侯的联军,此后数年
更相继征服了北印度大部分地区。巴布尔征服印度后建立的国家被称为莫卧
儿帝国,它在名义上一直存在到1857年。
印度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土地制度,虽仍保留了较多的村社制度的残余,
但同以前相比已有所变化。莫卧儿人征服的印度国土统称为“哈利萨”,意
为国家直属地或国库地。哈利萨分为三部分,即直属国王的封建领地、扎吉
达尔的非世袭领地和柴明达尔的世袭领地。
直属国王的封建领地约占全国耕地的八分之一,集中在德里和阿格拉地
区。其收入主要用以维持皇室、宫廷及宫廷的卫队。帝国的大部分土地按战
功分封给贵族作为军事采邑,叫做“扎吉尔”,其zhan有人称为“扎吉达尔”,
以军事服役为条件。16世纪至17世纪中叶,扎吉尔是莫卧儿土地zhan有的基
本形式。17世纪初,扎吉尔约占全国耕地的70%。在印度,不受帝国直接统
治,但却臣属帝国的土著部落酋长和印度教王公,以及帝国直接统治地区中
的包税地主,称为“柴明达尔”,意为“土地持有者”。他们不仅向所辖地
-----------------------Page140-----------------------
区的农民征收实物地租,而且强制农民在其庄园中服劳役。柴明达尔在其所
辖地区内拥有司法权,而且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此外,伊斯兰教和印度教
寺院也zhan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军事采邑制和封建土地的世袭zhan有制,随着莫
卧儿帝国的盛衰而有所变化。由于帝国的逐渐衰落,军事采邑也变成世袭领
地。17世纪以后,世袭领地zhan有制转化为主要形式。
广大被剥削的农民仍然生活在古老的农村公社里。农民只zhan有一定数量
的公社土地,森林、草地、池塘等归全体公社成员共有。农民必须通过公社
向国家、采邑主或其他王公缴纳相当于收成的一半或三分之一的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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